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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06-07 点击数:次 字体:小 大

 

 

 

舟教基〔2011〕20号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单位):

为在全市中小学全面推进学生社团建设,不断提高学生社团工作的规范性、特色性、实效性,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实施和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学生社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社团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督导处、职成教处、高中教育处、义务教育处、综合管理处、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学院教研三处,具体指导县(区)和学校学生社团建设推进工作,搭建好市级层面的学生社团建设研讨交流、评比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建设专项考评工作。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学校要围绕《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启动,科学规划,将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学年工作计划。2011学年,各校要建立初步的社团管理办法,并确保50%以上的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2012学年,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办法,并确保75%以上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 2013学年,各校要进一步提高社团精细化管理程度,增强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保证所有学生至少能参加一个社团活动。各主管教育局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确保区域统筹、校际联动。

三、要加强考核评估。各主管教育局要对学校学生社团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将学校社团建设的管理规范程度和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覆盖面,以及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领导、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指导力量、活动场所五项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纳入考评重点。2011学年起,各主管教育局要将学校社团建设专项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要求。2012年起,县域(区域)学生社团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12学年起,市教育局组织优秀学生社团评比。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社团 建设 通知

                                                      

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传承和培育学校校园文化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体育艺术2+1项目”、推进学校特色建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实施轻负优质教育的有力抓手。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生社团建设要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引,以提升学校内涵为基础,以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中小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持续促进中小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创新精神和个性品质,不断凸显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学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一要提高社团的普及性,经过2至3年努力,让每个学生至少能参加一个社团活动;二要提高社团的多样性,每所学校至少有科技类、艺术类、体育类、文娱类、学科研究性学习类、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类社团;三要建成一批为学校特色创建、文化传承服务的精品社团。

(二)主要任务。中小学社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要促进校园生活丰富多彩,让校园成为快乐的学园,有效化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压抑感受;二要充分发挥社团建设的群体凝聚功能、思想教育功能和能力素质提升功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三要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创新社团发展思路,提高社团建设的规范化、课程化、多样化和品牌化程度。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社团工作领导。各学校要成立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社团的开发建设、活动策划和组织管理等工作。下设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各主管教育局要建立相应的社团管理组织或落实相应的职能科室,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工作。

(二)加强社团组织管理。要坚持学生自主建团与学校引导建团相结合,既允许对某方面感兴趣的学生自发联合组建社团,也要根据学校内涵发展需要和学生潜质发挥需要,引导学生参加相应社团组织。要根据《舟山市中小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见附件),制定完善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社团成立、审批、活动开展、权利义务、工作考核、评优奖先、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等重点环节明确管理内容、目标和办法。学校社团管理中心要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执行《社团章程》和内部工作制度,实现社团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运作。

(三)加强社团活动保障。一要保障社团活动时间。各校要将社团活动纳入学校课程管理,保证学生每周至少有一次社团活动时间,并有效借助课外和校外活动时间,增加学生社团活动时间。二要保障社团活动经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中每年必须安排不少于30元/生的社团活动经费,市直属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每年必须安排不少于100元/生的学生文体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社团活动经费不少于40元/生),鼓励学校自筹经费专项用于社团活动。三要保障社团活动指导力量,各校要以校内力量为主体(每个教师至少能参与指导一个社团),有机吸纳家长、社区优秀人士、社会专业人员充实社团指导力量,按“指导但不包办、放手但不放纵”要求有度、有效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四要保障社团活动场地,各校要统筹安排学校功能室、专用教室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便利,统筹校园周边资源为学生社团活动服务。

(四)完善社团活动相关机制。一要强化宣传发动。要多途径、多形式宣传学生社团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加强学生社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空间。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与周边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扩大学生社团活动半径,促进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要创新活动机制。学校要鼓励和引导中小学生社团主动顺应时代要求,针对中小学生特点,开展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格调高雅的社团活动。三要优化激励机制。各校要通过优秀社团评比、社团文化节、社团活动展演等方式,进一步活跃社团活动气氛,扩大社团在学生中的影响。要积极探索中小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的考评机制,将学生在社团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去。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学生个人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附件:舟山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舟山市中小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学学生社团建设,规范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生社团,是指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自愿组成,或由学校指导下学生自愿报名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各校中小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小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学校分管部门负责本校中小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划拨和专项管理。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中小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包括1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由主管部门根据作息时间统筹安排教室、功能室、公共活动场所);

4.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具体人选可以由社团自主邀请,也可以由主管部门指定安排;

5.有相应的章程。

第九条  社团数量较多的学校可成立社团联合会,由分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社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为社团设计载体,搭建舞台,充分展示成果。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学生社团主管部门要协调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指导老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和登记;

2. 对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开展、财务管理、刊物编印实施定期检查;

3.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需要固定场地的,须向学校申请、审批并备案。社团活动的临时场地须在活动上报之前确定,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设立社团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查,经批准后方能出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八条  各校要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施行相应的奖惩措施,措施由各校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局定期对各校学生社团进行专项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批优秀社团,并对优秀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具体参见《舟山市中小学生优秀社团评选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教育局制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校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自行制定细则。